課稅資料

用地類別

地價稅試算結果

課稅地價 NT$ 0
適用稅率 10‰
適用級距 --
應納地價稅(全年) NT$ 0

地價稅速算級距表(一般用地)

級距 課稅地價(P=累進起點地價) 稅率 速算公式
1未超過 P10‰地價 × 10‰
2超過 P 未達 5 倍(P~6P)15‰地價 × 15‰ − P × 0.005
3超過 5 倍至 10 倍(6P~11P)25‰地價 × 25‰ − P × 0.065
4超過 10 倍至 15 倍(11P~16P)35‰地價 × 35‰ − P × 0.175
5超過 15 倍至 20 倍(16P~21P)45‰地價 × 45‰ − P × 0.335
6超過 20 倍以上(> 21P)55‰地價 × 55‰ − P × 0.545
自用住宅用地
2‰。都市 300 / 非都市 700 平方公尺內,設籍且無出租營業
特別稅率
工業、加油站、停車場等直接使用地 10‰
公共設施保留地
6‰(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土地隔開者免徵)
累進起點地價
=各縣市 7 公畝(700㎡)平均地價,每 2 年公告;臺北市高達約 3,900 萬元,臺中市約 160 萬元,差異甚大
法源:土地稅法 §14~§22(§16 累進稅率、§17 自用住宅、§18 特別稅率、§19 公共設施保留地)

* 地價稅為土地「持有稅」,每年開徵一次(11 月),與土地移轉時課徵之「土地增值稅」不同。
* 一般用地應納稅額 = 課稅地價 × 適用稅率 − 累進差額(速算式)。
* 累進起點地價各縣市不同、每 2 年重新公告,本工具預設值為桃園市 115~116 年度(3,439,000 元),請務必依所在縣市實際公告值或地價稅單修改。
* 自用住宅用地、特別稅率、公共設施保留地須符合法定要件並經核准,且有面積上限;同一人多筆土地係按全縣市地價總額合併累進。
* 本試算僅供概算參考,實際稅額以地方稅務局核定之稅單為準。

需要不動產持有稅務規劃諮詢?

預約免費諮詢
← 返回資源列表